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管理,确保有毒、有害化学废弃物的妥善处理,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硒资源研究与生物应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本实验室")所有化学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存储、转运及处理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废液、废渣、废旧化学试剂、废旧空瓶等。包括以下类别:
1.有机废液:有机溶剂、有机酸、醚类、苯类、醇类、酯类、酚类、油脂类等;
2.无机废液:实验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的酸性、碱性液体;
3.含重金属废液:实验室中产生的含铬、铜、锌、镍等重金属的废液;
4.固体废弃物:实验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渣、过期失效药品、废旧固体试剂等;
5.废弃化学试剂空瓶:使用后的各类化学试剂空瓶。
第二章 化学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规范
第三条 实验室须按需配备25L、10L或5L高密度聚乙烯塑料小口方桶,用于废液的分类收集,并在桶上贴上相应分类标签。废液桶须留有至少10厘米的余量,并确保桶盖密封完好,防止废液外溢。
第四条 不同废液在倒入废液桶前,应了解其相容性并分类处理,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防止化学反应导致安全事故。
第五条 实验室内须设专门的化学废弃物存储场所,废液桶应存放在指定区域,贴有明确标签,禁止随意存放。倒废液前须确认是否为同类物质或不会引发化学反应的物质。
第六条 固体废弃物须用专用纸箱妥善包装,保证无破损或化学品泄漏,并贴上标签,经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统一存储。
第七条 每月指定日期,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与实验室管理员联系,将各类废弃物统一转运至学校废弃物储存库。实验室应于学校收集日期前两天申报本月化学废弃物情况,并填写《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收集汇总明细表》。
第三章 废弃物的处理
第八条 对剧毒化学废弃物,实验室应尽可能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确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妥善保管待集中处理。
第九条 废旧化学试剂空瓶须分类收集,用纸箱或塑料袋装好,标签明确,空瓶中不得含有任何残余物质,由学校指定人员定期统一回收。
第四章 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未按规定要求对实验室化学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的,实验室一律不予回收处理,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各类人员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各类固体废弃物和倾倒各类废液。不得将各类化学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弃物中。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为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责任人,须落实废弃物分类收集、存储、处置及台账记录等工作,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实验室须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预防和报告机制,定期排查安全隐患,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实验室鼓励和支持对各类化学废弃物进行资源回收和合理利用,倡导绿色科研和实验操作。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对废弃物分类管理不力或不按规定操作,导致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的实验人员,将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上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硒资源研究与生物应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硒资源研究与生物应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二〇二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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